發布時間:2016-03-01來源:原創文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相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
財政部
2014年10月23日
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以下簡稱《意見》),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理甄別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債務,甄別政府債務,為將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奠定基礎。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存量債務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償完畢的債務。
第四條 清理甄別工作由地方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具體牽頭、部門單位各負其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清理甄別工作,認真甄別篩選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對適宜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要大力推廣PPP模式,達到既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并獲取合理回報,又減輕政府公共財政舉債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于重點民生項目建設的目的。
第六條 清理甄別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別的順序開展。
第七條 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的舉借單位(以下簡稱債務單位)具體負責,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把關。債務單位應與債權人共同協商確認,根據合同逐筆核對債務明細數據。對核對無誤的債務數據,債務單位要根據審計口徑確定的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及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分類填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送財政部門。其中:
(一)2013年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各筆債務,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債務數據根據審計結果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債務系統)統計的債務增減變化額填報。
(二)2013年6月30日后新發生的各筆債務,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債務根據債務系統統計數據及審計口徑填報。
第八條 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各主管部門上報的債務數據,凡與審計結果或審計口徑不一致的,應退回債務單位重新核實填報。
第九條 對按照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審計口徑填報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有爭議的,爭議雙方提出解決方案及依據,經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后,報同級政府確定。
第十條 清理工作要嚴格按照《意見》精神,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清理后確需將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劃轉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的,按照“權責利相一致”的原則,相應的資產、收入或權利等也應一并劃轉。
第十一條 甄別工作由財政部門牽頭負責。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對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進行逐筆甄別。其中:
(一)通過PPP模式轉化為企業債務的,不納入政府債務。
(二)項目沒有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甄別為一般債務。如義務教育債務。
(三)項目有一定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依靠項目收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能夠實現風險內部化的,甄別為專項債務。如土地儲備債務。
(四)項目有一定收益但項目收益無法完全覆蓋的,無法覆蓋的部分列入一般債務,其他部分列入專項債務。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統計本級政府可償債財力、可變現資產等情況,并測算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債務率。凡債務率超過預警線的地區,必須做出書面說明并經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全面統計鎖定截至《意見》發文日(9月21日)的在建項目。在建項目要優先通過PPP模式推進,確需政府舉債建設的,要客觀核算后續融資需求。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融資平臺公司名單為基礎,結合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級融資平臺公司增減變化情況,統計本級融資平臺公司名錄。
第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清理統計結果簽字確認。財政部門負責人對本級政府存量債務甄別結果簽字確認。政府主要負責人按財政管理級次對本地區清理甄別結果及各項統計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清理甄別結果,由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并經同級政府批準后逐級上報,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15年1月5日前上報財政部。各項統計情況隨清理甄別結果一同報送。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存量債務,鎖定政府一般債務、專項債務余額。各級政府要將鎖定后的政府存量債務情況及時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及時將政府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財政部將各地清理甄別結果抄送審計署,各級財政部門將本級清理甄別結果抄送同級審計部門,作為今后年度相關審計工作重要參考。組織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核查各地報送數據,對虛增政府存量債務的,相應核減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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